【政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索??引??号

  bm0015

  分????????类

  发行相关规定;其他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07年11月25日

  名????????称

  文????????号

  主??题??词

  上市 管理办法 股 有资

  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期货保证金监控心公司,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企业案例,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3年内控股股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同控制公司的股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有资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大会的决议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五因有资监督管理需要,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资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有控股企业的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有关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有资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有资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有关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有资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有资监督管理机构直属有企业与地方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有资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权或者股权及控制结构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性及其对公司的生经营及盈利能力的潜在影响和风险。

  七律师和律师事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律师和律师事所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明确,依据适当充分,法律分析清晰合理,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将对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和签字的律师事所负责人此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给予重点关注。律师和律师事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主办单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