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周汉华
台的法律责任,一直是立法与执法过程的难点与争议问题,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消费券权益保护法电子商法等皆是如此。比如,在电子商法制定过程,围绕台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曾引发激烈争论,该法草案三审稿四审稿与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分别采用了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与相应的责任三个不同的表述,前后变化之大,在我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至于网络安全法确立的台主体责任原则究竟如何落实,更需要在实践逐步摸索。
如果我们放开眼界,可以看到,此类争议是一个全球性现象。在欧盟,台公司不仅面临一般个人数据保护条例和反垄断执法压力,英法已经决定开征可能改变行业格局的台公司等税。今年颁布的欧盟新版权指令更实质性加重了大型台公司的义,以保护版权作品创作人与出版业者的权利,引发激烈争议和批评。在美,这几年也出现了普遍的对台公司的批判反思现象。
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认识台的法律责任呢?我认为需要把握如下几点。
基本原则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认识台责任时要把握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于美通讯品位法第230条所确立,也就是第三方网络台只要根据台上权利人的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就不用承担责任的原则,它相当于网络时代的有限责任。这一原则推动了台企业的大发展。
避风港原则的出现,反映的是互联网生时期的轻度规制理念,以鼓励创新与发展。如果一开始就采用重度规制,可能就没有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欧盟2000年电子商指令确立的是同样的原则。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等引入了该原则,推动了互联网业的迅速发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法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在某些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台的相关义。尽管台责任问题越越复杂,但基本原则始终未改变。正如不论公司大,有限责任的性质都是相同的,不会随时间变化而改变。各过去20多年确立避风港原则的立法与判例,都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这是认识台法律责任的基本出发点。
发生变化的两个方面
一是台责任进一步细化,避风港原则的操作标准更为明确。包括欧盟新版权指令在内,对台注意义的要求都有所提高,也就是要求台有更强的责任心。随着台能力的增强,大数据的应用,场景的多样化,注意义的提高是必然的。这实际上是避风港原则本身的要求,并未增设新的义。欧盟新版权指令尽管加重了大型台的注意义,但明确禁止成员对台公司施加对用户上传内容的一般监控。这种变化对于我一些公司的警示意义在于,不能以用户上传为名规避侵权责任,而要从真正尊重权利人的权利,真正担负起责任。
二是台治理义成为必然,台要积极履行治理的职责。台治理,是互联网去心化台再心化,权力结构从垂直金字塔结构变为扁化网络结构后的必然结果。随着台全面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线上线下高度融合,各的同发展趋势是,台既有能力与资源,也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台治理义的加强,表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仅仅依靠避风港原则并不能解决互联网面临的所有问题,必须发挥公权力的作用,市场机制必须配合政府规制。
台责任与台治理最大的差别在于,台责任重在事后责任的分担,属于结果追责;台治理重在事前尤其是事的责任履行,属于过程管理。两者结合,同构筑台法律的基本内容。因此,需要科学拿捏两者的边界,既不能使注意义的提高演变为废止避风港原则,更要防止以台责任替代台治理,以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机制替代台治理制度。从互联网发展趋势看,要在台责任制度已经基本明确的基础上,尽快推进台治理相关制度建设。电子商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设计有效的台治理机制,从而导致实施的效果可能打折扣。
万变不离其宗
台是快速迭代的典型。互联网台生以,从提供简单的链接到全面参与社会资源的配置,台功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能力越越强,功能越越丰富。随着台能力的强化,承担的义理当相应增加。权力永远伴随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台的根本性质仍然在于提供链接,因此不能让台超出合理的注意义,代替台上海量第三方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台发展的底线。尤其对于一个个处于初创阶段的台而言,更需要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否则就不会有新业态的出现。同时,各规制改革经验表明,政府规制手段和事前事机制并不是万能的,有可能生规制失灵现象。因此,需要推进治理理念更新,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规制体系,科学厘定台责任与台治理的边界,调动市场主体个人政府,以及其他各种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自下而上的多元的动力机制。
作者汉华,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源学时报2019年8月7日第4版。